行业动态
(2021年11月17日成文 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6月2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温政发〔2023〕18号)修改 修改后的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积极作用,全面助力温州科创高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定义。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并按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温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领域的投资,重点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实施投资,并提供高水平的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中小微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本办法所称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产品尚处于酝酿和发明阶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仅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等非上市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已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放宽至1亿元。
本办法所称成长期科技企业,是指符合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原则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三)基金设立规模和资金来源。科技创投基金规划总规模50亿元,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科技创投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其他资金等。鼓励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市级财政给予融资成本适当补助。
(四)投资方式。科技创投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形式进行投资运作,也可探索以定向基金形式投资我市单一重大科创项目。定向基金投资的操作细则视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五)运作原则。科技创投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依据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1.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2.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技创投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3.杠杆放大。科技创投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4.风险可控。对科技创投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科技创投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六)县(市、区)基金设立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可相应设立县(市、区)级科技创投基金,可以与市本级共同对子基金、定向基金等进行投资。
(一)组织架构。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科技创投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集中制决策。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金公司)全资子公司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科技创投基金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技创投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二)管委会组成成员。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国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法人代表。
2.审议科技创投基金管理办法,审定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科技创投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四)市科技局职责。市科技局作为科技创投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同时履行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会同市国金公司、市基金公司拟订科技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科技创投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
2.作为管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市科技局代章)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以及委派人员列席市基金公司有关科技创投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
3.负责审查科技创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退出、激励政策兑现等方案,并接受相关协议的备案。
(五)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对科技创投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履行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的职责。市国金公司主要履行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管、财政出资风险控制、科技创投基金(不含子基金)托管银行以及托管协议审定等职责。
1.在科技创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向市基金公司提供适合于子基金投资和定向基金投资的项目需求清单。
(六)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市基金公司作为科技创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将科技创投基金以市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按照市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拟订科技创投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操作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科技创投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3.拟订科技创投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负责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操作细则开展设立子基金或定向基金投资等的具体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
5.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影响科技创投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送。
6.会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选确定科技创投基金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同时负责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根据事先约定每季度向市基金公司出具监管报告。
(一)子基金设立要求。科技创投基金主要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科技创投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出资比例:科技创投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鼓励各级别的财政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参股基金,形成投资合力。
3.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其中投资期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不超过4年(含),经管委会批准后延长期不超过2年(含)。
4.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高端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5.投资地域: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科技创投基金出资额的1.5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1)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温州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2)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温州市级及以上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同时项目核心技术为人才原创)和市级及以上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3)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被温州市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4)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温州市注册企业的,或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温州的,或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被温州市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5)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在温设立子公司的,按子公司在温州实际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6)其他经科技创投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形。
6.投资阶段:鼓励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科技创投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5倍,投资于温州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合计不低于科技创投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7.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对科技创投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项目尽职调查费用、托管费用等。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2.5%的比例征收;退出期内按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不超过1%的比例征收,延长期内无管理费。
(二)合作机构要求。发起设立、管理科技创投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经营管理境外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累计管理的境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美元;
(4)最近三年未受到有权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3.管理团队: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4.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成功投资案例认定标准由科技创投基金管委会另行制定)。
1.公开征集。市基金公司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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