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管理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相关条件并自愿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答: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2.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答:引导基金自2008年起在全国先行先试市场化、专业化引导形式,由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下设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有企业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现阶段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日常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至今为止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下一步,引导基金将根据本管理办法,适时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来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答:引导基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年销售额放宽为1亿元以下,与科创板中的上市最低标准“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相衔接,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杭州集聚。
答: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性为目的,通过让利来引导合作创投机构投向杭州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4年以上7年以内(含7年),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1年期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
答:与2010年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3号)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管理办法》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作为修订依据,对资金规模、政府引导、市场作用、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基金规模从10亿增加到30亿;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3号)同时废止,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2.《管理办法》支持对象更广。把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范围及标准进一步扩大,如原规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的标准放宽到5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则扩大到年销售额5000万以下,并新增鼓励创投机构对销售额1亿元以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扶持的内容,助推其上市进程,加速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聚焦,发挥杭州在全省创新龙头的引领作用。
3.受托管理机构选择市场化。《管理办法》不再指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提出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4.提高政府让利力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阶段参股投资方面,根据创投机构的反映和实际情况,为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中,同时扶持创投机构做大做强,将原办法修改为“投初创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投杭州本地的资金为引导资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这样有利于创投机构增加募集资金规模,引导更多资金投到实体经济中。二是在阶段参股收益分配上,考虑到目前创投机构所投企业退出周期较长,一般至少要7年以上,同时也鼓励和引导其价值投资、实体投资、投资硬科技的需要,适当延长让利时间,由原来的“3+2”调整为“4+3”。更好地引导社会资本投身到创业投资这个行业来,去支持那些急需支持的,具有长期战略意义、而短期看来又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中去,加快我市的创新创业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5.进一步强化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基金管理费提取方面,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其他城市和我市其他政府基金的作法,鼓励正向激励。提出引导基金管理费基准标准为实际投资额的0.5%,并根据考核结果的等级给予不同的管理费。
6.不断改革创新“创投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为了吸引国内外品牌机构来杭州,经管委会批准,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创投引导母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助推杭州创业行业发展。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集聚杭州,关注杭州创新创业,进一步增强和扩大“杭州创投”的影响力,通过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助力联动、国内引导和跨境引导联动,使财政资金发挥的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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