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为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加快落实,本刊特别刊发202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旨在推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知晓了解、用足用好国家和各地出台的促就业政策措施,充分激发企业用人积极性,帮助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顺利就业。
答:在本市注册经营、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
(2)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市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的,先到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认定通过后到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办理担保和手续。
( 2 ) “ 北 京 人 社 ” 微 信 公 众 号 “ 微 服务”-“单位办理服务”-“创业担保申请”栏目线上提出申请。
——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京财金融〔2020〕2682号)
答: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以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在本市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额度最高1万元。
(1)自2020年11月30日起,创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答: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在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法人办事”-“一次性创业补贴”栏目,或“北京人社”APP“微服务”-“单位办理服务”-“一次性创业补贴”栏目提出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20〕35号)
答: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为毕业2年内的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不超过3年的场地支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各区对高校毕业生初次租用创业场地的,可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
答: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板推荐的优质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核心成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答:(1)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通过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大学生创业企业通过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0号)
答:自2020届起,离校2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按照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给予补贴。现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68.86元,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月584.43元。
答:(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个人办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2)“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个人办理服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
(4)北京通APP:“热门服务”-“办事大厅”-“主题服务”-“社会保障”-“灵活保险补贴申请、灵活就业状况报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19号)
答: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求职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单位定向委培生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创业补贴申请,各申报院校按程序进行材料收集、校级审核、集中公示后,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进行补贴申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44号)
答:(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一年约1.8万元(每年根据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一年约1.8万元(每年根据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答: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 gov.cn)“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社补(吸纳就业补贴)”进行申请。线下申请的,到注册地或经营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
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答: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答: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现行补贴标准每月2320元。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基础上,制定区级见习补贴政策的区还可发放区级见习补贴。
答:为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该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比如,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了1年的见习协议,在见习3个月时,见习单位留用了见习人员,也给予剩余9个月的见习补贴。
答:见习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bjdkhy/bysjycy/)“就业见习”进行申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号)。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相应程序分别办理。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号)。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第一条)。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可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3000元。
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天津公积金APP、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需提供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3000元。
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可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扶贫、住房、购车、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
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最长3年,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1〕2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强化与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机构合作,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及发展需求,努力提供配套创业孵化、信贷融资、创投服务、产业对接、辅导培训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号,第十八条)。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在1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多环节事项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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